孔子无讼思想时代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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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凤春[1] 郝凤军[2] 

机构地区:[1]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2]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3期11-13,共3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摘  要:目前,学界针对孔子无讼思想基本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承认孔子无讼思想有一定的积极性,并提倡"定纷止争"理念;一是认为孔子无讼思想以义务为本位,限制人们的权利,造成民众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高,是法治现代化的阻碍。笔者认为,他所提倡的以自愿为前提的调解,或主张以道德为手段的教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对于其消极影响如民众权利意识淡薄、丧失法律信仰,则可鞭策我们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民众法治观念,促进司法和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关 键 词:无讼 司法和谐 道德教化 

分 类 号:B2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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