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适用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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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志宏[1] 于泽[2]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42-47,共6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港澳基本法实施的相关机制研究>(编号:14ZDC031)子课题"港澳与内地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机制研究"

摘  要:我国不同法域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与国家之间的有所不同,其并不具有国家之间的"主权"因素。公共秩序规定的实质是为了使本法域的法律特性得到尊重,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会损害各法域之间的正常活动。我国各法域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公共秩序适用要充分考虑到本法域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系,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不同法域制度并存于一体之中,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

关 键 词:不同法域法院 判决承认与执行 公共秩序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F7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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