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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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杏飞[1] 刘洋[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118-130,共13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规则制定权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3CFX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制度虽形式有别,但都以证据收集方式和制裁效果作为制度构建的主轴。相比之下,我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制度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对人不配合调查时的制裁后果的规定,因而难以取得调查实效。同时,法院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着动力不足和司法资源短缺的难题。律师调查令作为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探索可以弥补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前述局限,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与借鉴域外立法的基础上,构建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关 键 词:证据收集 律师调查令 证明妨碍 文书提出命令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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