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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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亚辉[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出  处:《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155-175,共2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14ZDC02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风险管控的公私法合作机制研究"(15CFX020);江苏青蓝工程项目资助

摘  要:作为一种公法规则,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范围及于行政执法领域自无疑问,但其在私法上是否也具有相应的效力,理论上颇具争议。学界总体上认可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实质性"法规范"之效力,但其效力来源、等级和范围仍有待澄清。就其在私法上的效力而言,现行法在关键位置为食品安全标准嵌入私法设置了三条管道,并照单全收,完全认可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这是"公法优越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集中展现。此举固然有功能主义之考虑,但将私法上既有的违法性、产品缺陷、合意等弹性化概念,完全置换为公法上已实现标准化甚至数字化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掏空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内核,并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实际上,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本质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私法合作方案在私法一侧的投影,准确判断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必须回归问题的本源,从食品安全立法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中寻找答案。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标准 私法效力 转致条款 公私法接轨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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