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条约中一方不出庭下的“查明管辖权”条款的意义——程序分立视角下对不出庭应对及其法律效果的再考察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新军[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176-188,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DA07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对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我国的不出庭决定和之后的庭外应对,学界存在有力的个别意见,认为依照国际法院程序分立的司法实践,至少应先出庭抗辩管辖问题。但是考察《公约》附件七既往案件发现,除非两造能够达成协议,否则即使出庭抗辩管辖,仲裁庭也将不会分开程序进行审理。在程序分立问题上,国际法院的《法庭规则》和《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事后为个案量身定做的《仲裁规则》中各有不同的规定,两者的裁量角度也有不同。在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如果在初始阶段参加程序提出管辖抗辩,将直接被卷入实体问题的审理。相反,初始即不出庭一方,仍有权根据裁判机关必须查明管辖权这一条约要求,通过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外管辖异议,在个案争端的解决路径和结果上保持着法律上的影响力。

关 键 词:不出庭 查明管辖权 程序外管辖异议 程序分立 中菲南海仲裁案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