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弃置伤者案的刑法思考——以二次违法性理论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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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娉婷[1] 张亚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1-4,共4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在肇事者中途逃逸的前提下,出租车司机弃置伤者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文章一改传统视角,从新路径即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理论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对司机救助义务以及司机与死亡结果发生之间的刑事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探讨。肇事者中途逃逸的行为属于对客运合同的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司机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有解除客运合同的权利,其弃置伤者的行为正是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表现。故司机不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也切断了弃置行为与伤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二次违法性 救助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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