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编权的权利边界——以改编合同中所约定的“改编权”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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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钢[1] 张玲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32-36,共5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在改编热潮兴起的今天,明确及统一改编权权利边界显得尤为必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改编权所能控制的行为应仅限于改编行为而不包含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虽然根据“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原作品权利人基于其原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对改编作品的后续使用行为享有控制权,但在具有特殊性的影视作品中,该控制权将受到一定限制。即在原作者授予改编权以及摄制权之后,制片人依据授权完成影视作品后,对已完成影视作品的在不改变作品性质情况下的使用行为无需再经原作者许可。对于其他改编作品而言,在合同仅授予改编权而对其他使用权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的默示规则界定“改编权”授权所涵盖的授权范围。

关 键 词:改编权 改编作品 改编作品的使用 默示规则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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