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解除权产生情形与行使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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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雅心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59-62,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使当事人摆脱现有合同约束,重获交易自由,以选择新的缔约伙伴。合同目的的判断应通过明确记载的合同书面文本,而排除将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作为确定合同目的的标准。通知的实质是含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能够充分表示解除权人想要解除合同的意愿,则完全可以将此视为通知的形式之一。法院在对超过异议期限的异议之诉进行审理时,无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仅需作出形式审查即审查合同的解除通知是否到达相对人,到达的时间是多久,提出异议之诉时是否仍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法定的3个月异议期内即可。

关 键 词:解除权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通知 异议期限 

分 类 号:D91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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