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据电文的证据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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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敏 

机构地区:湖南师范大学张公岭校区,湖南长沙410126

出  处:《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64-67,共4页Journal of Hu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

摘  要:数据电文是记录电子交易当事人法律行为的主要载体,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超文本性的特点,数据电文具有证据资格的条件有两方面的:一是收集的主体,程序及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不合法主体收集的,以及不按合法程序收集的数据电文都不具有证据资格,二是当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别要求时,数据电文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这些特别要求,即数据电文应当采用一定技术,保证能够确认该数据电文的作者,达到纸面环境中“签名”的效果,同时能采取可靠的技术保障,以保证电文的完整性和不被篡改。

关 键 词:数据电文 电子证据 证据资格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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