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疑难问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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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淼 胡有顺 

机构地区:[1]南京市安居建设集团 [2]南京市城建集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7年第12期75-7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1.问:土地市场中交易双方主体进行土地置换行为,合同约定不支付对价(补价)。是否计缴土地增值税? 答:在要素市场上发生土地置换,如果换出的土地是国有土地,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即为有偿转让房地产行为,该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系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当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关 键 词: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偿转让 问答 清算 土地置换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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