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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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延波 陈金波 

机构地区:[1]新野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5期43-44,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一方有致害行为情况下,法院可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双方的责任大小作出认定。

关 键 词:负担原则 交通事故案件 事实认定 应用 危险 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 致害行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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