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社会盗窃犯罪的治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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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350

出  处:《历史教学(下半月)》2017年第6期10-17,共8页History Teaching

摘  要:唐代政府在处理盗窃案件时,以发放"公验"的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格、律相结合的刑罚制度对盗窃犯进行严厉地惩罚。但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自唐肃宗、德宗对平赃规则以及盗窃罪刑罚进行改变以后,引发了唐后期盗窃罪刑罚不一、治理混乱的局面。此外,在契约中约定"寒盗"文句也是治理盗窃犯罪的措施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制销赃,保护善意购买人的权益。

关 键 词:唐代 盗窃 犯罪 刑罚 治理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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