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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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宇[1] 邹雄[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17-20,共4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立法研究(项目号:823067)

摘  要: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的形态立法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一般条款模式,其二是递进列举式。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是为环境污染人与环境服务机构共同侵权所致,但其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不同,宜采用递进列举式以分析,侵权形态分别为:环境污染人为"直接侵害权利"型和环境服务机构"违法保护他人法律致害"型。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环境侵权 共同侵权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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