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交易原则的反思与合理表达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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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昆[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25-38,共1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6年部级一般课题"司法解释创设的合同法新制度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LS[2016]C55)的成果之一

摘  要:鼓励交易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近年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实我国学界并未就其相关基础理论形成共识。鼓励交易原则应以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效率为导向,鼓励合法、自愿、可能、效率最大化的交易。鼓励交易原则在作用方式上可以分为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在适用上应满足必要性和充分合理性,尤其需要合理平衡其与消极缔约自由之保护的关系。由此重新检视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制度可以发现,近年来以司法解释形式创设的必要条款、预约合同、无权处分、一物(地)多卖(租)的实际履行顺序等合同法新制度中,鼓励交易原则的运用分别存在过度、缺位及异化三大问题。在编纂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过程中,应以鼓励交易原则的合理表达为线索,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角度对这四项制度进行重构和解释,从而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关 键 词:合同法 鼓励交易原则 效率 缔约自由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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