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网络人格权立法的再探索——以引入惩罚性赔偿为探讨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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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启顺[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传媒》2017年第13期61-64,共4页Media

摘  要:民事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会有对此原则的例外产生。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中,例外也并不多见,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和产品责任以及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等有限的几个领域承认惩罚性的赔偿存在。本文认为,对于网络人格权的侵权,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进行特殊保护,从而不但能更好地保护在信息时代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更是对互联网秩序的一种维护。

关 键 词:网络人格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 媒体侵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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