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背景下专门学校的司法化改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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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中良[1] 毕宪顺[1] 燕丽[2] 

机构地区:[1]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研究中心,山东烟台264025 [2]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英语教研室,山东济南250300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第2期57-64,共8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专门学校的既有贡献彰显出其独特效价,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也应该清楚认识到其生源骤减的窘境。健全的少年司法非刑罚处遇体系是少年司法先进、完善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自我效能感的重要来源。然而,处于深入改革、完善时期的我国少年司法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却存在诸多缺陷。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司法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机关和执行期限,"专门学校学生"记录封存制度的角度,将专门学校纳入少年司法体制,是解决两者困境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专门学校 少年司法 非刑罚处罚方法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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