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理解与适用:决议减资与债权人保护  被引量:20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春梅[1] 吴兆祥 李志刚[2] 王建文[2] 段晓娟[3] 刘凯湘 朱慈蕴[5] 邓峰[4] 张巍[6] 李建伟[7] 蒋大兴[4] 虞政平 叶林[8] 方金刚 朱虎[8] 梁上上[5]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4]北京大学 [5]清华大学 [6]新加坡管理大学 [7]中国政法大学 [8]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105-111,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刘春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求教各位:

关 键 词: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 决议 减资 注册资本 资产负债表 清偿债务 通知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