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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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主题:公司法减资决议清偿债务通知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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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理解与适用:决议减资与债权人保护被引量:20
《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105-111,共7页刘春梅 吴兆祥 李志刚 王建文 段晓娟 刘凯湘 朱慈蕴 邓峰 张巍 李建伟 蒋大兴 虞政平 叶林 方金刚 朱虎 梁上上 
刘春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关键词:债权人保护 公司法 决议 减资 注册资本 资产负债表 清偿债务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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