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被引量: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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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春雷[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27-37,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摘  要: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公正的理论前提,唯有有效辩护才能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及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强化值班律师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明确其辩护人的定位、肯定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及量刑协商等权利,保障其尽职尽责履行辩护职责,使其成为认罪认罚程序积极有效的参与者而非消极的"见证人"。对于辩护律师存在明显的工作缺欠并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机会的,构成无效辩护,应当强化法庭对认罪认罚活动的司法审查,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完善认罪案件中被告人"反悔"时的救济程序。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有效辩护 值班律师 阅卷权 量刑协商 无效辩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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