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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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鹏辉[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7期207-215,共9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092)

摘  要: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入罪后的代替考试行为应如何理解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应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代替考试罪的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涉及牵连犯、法规竞合犯、想象竞合犯、集合犯及数罪并罚等情形。在试卷上互写对方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替考。虽然刑法条文没有罪量的规定,但并非只要实施替考行为就一定构成代替考试罪。替考要约是实施替考行为的前提条件,将替考要约行为认定为犯罪,存在刑法介入考试行为的早期化嫌疑。代替考试罪属于过程行为犯,只要替考者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就标志着犯罪的既遂。

关 键 词:代替考试 国家考试 罪数 罪量 既遂 

分 类 号:D91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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