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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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婷 

机构地区:[1]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17年第2期54-58,共5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研究背景 刑事诉讼的调查审理中,证人证言是最直接、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种类之一,也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种类,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所采用较为普遍的证据形式,在庭审中,大多数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得法庭不得不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控辩双方无法对证人所陈述的证言进行质证,法庭很难审查其真伪,从而使刑事审判沦为走过场的形式,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 证据种类 证明效力 证据形式 刑事审判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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