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阶段存疑案件不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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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25期33-33,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应当以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已经收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为前提,应坚决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的不当影响。在坚持“疑罪从无”基本原则前提下,考虑到当前司法办案水平仍显参差不齐,尽管有律师提供咨询帮助、检察监督、司法公开等积极因素的引导,但是一旦打开疑罪案件可以协商的大门,则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冤错案,

关 键 词:存疑案件 协商 “疑罪从无” 口供中心主义 侦查机关 司法公开 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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