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化旅游立法对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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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达哇才让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西宁810007

出  处:《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Teachers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哲学科学规划办项目"青藏高原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与政策法律保障研究"(编号16BFX1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态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正处于方兴未艾之势。根据我国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比较适合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民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当地民众的经济收入,而且还能保持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良性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强生态文化旅游立法,对于生态文化旅游业的有序发展有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 键 词:民族地区 自然生态景观 人文景观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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