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无须审查法定代表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学习民法总则,办好物权登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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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卫华[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7期68-6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按照《民法总则》第6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 登记机构 物权登记 不动产 学习 行为 处分 

分 类 号:F239.47[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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