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法律地位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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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长兴[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3年第27期71-76,共6页

基  金: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编号:HZ-S2012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政府的金融管制、市场竞争的外部制约以及金融主体逐利性的本能是银信合作产生的制度成因。在当前的银信合作中,呈现出"银强信弱"的现状,不仅蕴含着风险,对我国现行信贷政策也造成了冲击。信托公司法律地位的异化是造成当前"银强信弱"的深层次原因。在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信托公司未履行好受托人的职能,没能更好积极地去管理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独立性、资产积极管理人职能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均产生了异化。我国应该强化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职能,回归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

关 键 词:银信合作 信托公司 法律地位 异化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法学] 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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