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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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晖[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2-18,共17页Oriental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070)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的合法性缺陷包括了价值缺陷和技术缺陷。无论是哪种缺陷,一旦发生,就需要寻求救济,其救济的基本方式有立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日常救济。司法救济法律合法性缺陷的资源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体系内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内部救济;二是在法律体系外部寻求救济方案和资源的外部救济。其中外部救济即民间法的救济。民间法是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作为非正式法源且对司法实践中具有规范意义的民间法,必须具备八个基本条件。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间法,是一种权利。民间法作为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资源,只有经过法律授权和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和案件事实结合,构造裁判规范,从而完成其对法律合法性缺陷的外部救济。

关 键 词:民间法 法律合法性 合法性缺陷 外部救济 司法视角的民间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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