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补充侦查的案件处理功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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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正万[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制与民族地区发展研究中心,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3-7,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重点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补充侦查制度研究"委托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ZJYKT201701]

摘  要:补充侦查措施在实质上发挥了从程序角度结束案件处理过程的作用。从正面看,补充侦查强化了犯罪必然被惩罚的观念,减少超期羁押,体现了程序的拘束价值等积极效应;从负面看,补充侦查威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状态,强化了侦查人员的投机心理,损害了刑事诉讼程序特有的程序价值,让被追诉人承担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力的后果等消极效应;从这个角度看,其消极效应比积极效应更突出,因此,宜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限制补充侦查的案件处理功能。立法层面的措施包括取消审判阶段因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规定,细化适用补充侦查的理由和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补充侦查活动的程序;司法层面的措施包括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决定权和案件承办权的分离,细化补充侦查的证据理由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补充侦查 案件处理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 防范冤假错案 排除非法证据 

分 类 号:DF7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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