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新商标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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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波[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7期64-68,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要旨:异议人在2001年商标法适用期间未对商标局异议裁定提出复审申请,而在2013年商标法施行后又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并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故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理。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理”原则 新商标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 2001年 商标局 商标权 裁定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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