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美国宪法变迁比较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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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波[1] 吴家清[2]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研究》2017年第7期63-70,共8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宪法价值评价研究"(14BFX02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本法》之前,德国宪法变迁受到实证主义国家法学和理性国家哲学传统的影响,宪法变迁的"事实性"色彩比较浓厚,耶林内克"事实规范力"范畴集中体现了这种特点。《基本法》之后,宪法变迁主要体现为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美国宪法变迁理论不发达,但存在着丰富的实践,主要以司法解释和宪法惯例的方式表现出来。尽管两国宪法变迁理论和实践存在差异性,但《基本法》之后,德国以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为中心的宪法变迁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导的宪法变迁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趋同性。从比较宪法学视角分析两国宪法变迁特点,有助于深刻认识和把握宪法变迁的内在规定性,理解宪法运动发展规律。

关 键 词:宪法变迁 宪法解释 司法解释 宪法基本价值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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