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数据保护或独家使用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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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Michael J Carroll 杨田甜 申继忠 

机构地区:[1]江苏新南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2]江苏耘农化工有限公司 [3]上海艾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农药》2017年第5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China Agrochemicals

摘  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植物化学保护产品的销售授权所需要的登记资料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都给予数据保护或专有使用权。这个有时间限制的数据保护期限在欧洲和北美为10年,在此期限内其他公司不可以使用这些数据获得商业利益。生成植物化学保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需要数百万美元的投资,还不能保证获得登记成功,而且这样的投资在首次获得登记后,在之后的多次续展登记或登记复审中还可能需要继续进行。因此,登记数据的保护或独家使用可以为证明植物化学保护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进行的投资提供保护。不应将后续的登记复审或续展登记提供的新数据的保护期限排除在外,而应向数据提供者支付补偿金。

关 键 词:数据保护 植物化学保护 续展登记 保护期限 农药登记 专有使用权 制剂产品 时间限制 登记资料 植保产品 

分 类 号:TP309.2[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系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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