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发回的价值取舍——以程序违法的情形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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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帅[1] 

机构地区:[1]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62-66,共5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违反程序是否必然导致发回重审曹、李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诉机关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二被告人当场表示聘请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的律师为其辩护。法官遂联系该辩护人递交委托代理手续和公函,但并未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其中一名辩护人称还未与被告人家属谈妥,不确定是否为其辩护。一个月后,法官确定了开庭时间并提前十日通知了诉讼参与各方。

关 键 词:程序违法 价值取舍 刑事二审 辩护人 被告人 起诉书 发回重审 公诉机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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