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新型农村土地家庭经营体制与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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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乃安[1,2,3] 任杰[4]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117 [2]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心,长春130117 [3]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长春130118 [4]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8期83-89,共7页Contemporary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60418019FG);吉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345号);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心项目(2016MY006)

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坚持生产力标准,从侧重解放、发展、保护和共享生产力等方面深化改革,推动我国农村家庭经营体制和实现形式的不断创新。近年来,在生产力标准的指引下,确保了农村深化改革无论怎么改都始终做到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为深化改革的主线,以实现我国的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追求,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

关 键 词:生产力 家庭经营 经营实现形式 耕地保护 土地发展权 新型经营主体 

分 类 号:F30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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