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亮[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2]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160-166,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对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根据各自的司法制度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落实到具体制度上表现为赋予支付令既判力和仅赋予其执行力两种模式。赋予支付令既判力对于快速确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相关的救济制度与之不相配套很可能使其沦为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工具;如仅赋予其执行力,则不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彻底解决。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督促程序支付令之既判力问题展开,在分析德国、奥地利等国督促程序既判力问题的基础上,就我国赋予督促程序支付令既判力之正当性基础进行论证,进而就债务人救济程序之完善提出建议,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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