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方未等额出资设立被投资企业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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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厚发 

机构地区:[1]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第9期88-89,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通常情况下,投资方按照达成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出资额进行出资,并按实际出资额计算的持股比例享有或分担被投资企业的权利或义务。特殊情况下,投资方实际出资比例与其对被投资企业权利或义务的享有或分担比例可能并不一致,即投资方未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等额出资,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以实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企业会计 期股权 出资比例 企业权利 可辨认净资产 实收资本 企业合并 价值份额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性交易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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