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义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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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富[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出  处:《中国金融》2017年第17期90-91,共2页China Finance

摘  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取消了法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赋予了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本机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的职责。因此,提升金融机构自定义可疑交易监测的有效性是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关 键 词:可疑交易 监测标准 有效性 自定义 金融机构 “合理怀疑” 大额交易 管理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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