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土地税制整合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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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珍[1]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106-112,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基  金: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一般课题(2016B226)

摘  要:"营改增"改革的全面实施对地方财政冲击较大,为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规定将增值税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70%∶30%调整为50%∶50%。从税收属性来看,增值税具备税基广、税收与税源的地区背离性等特征,更适合作为中央税管理;从长远来看,亟须打造地方主体税种并建构地方税收体系以保证每个税种的功能属性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税收体系中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的税种,这些税种收入成为"营改增"后地方财政的主要财力来源(除增值税分享收入之外)。而现行土地税制存在税率设计以及税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地方财政需求。在对我国现行土地税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土地税制相关税种提出整合和优化改革对策,建议将整改优化后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为缓解今后地方财政资金来源不足问题提供思路。

关 键 词:营改增 税制优化 土地税制 房地产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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