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下银行提单担保权利——“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评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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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敏杰[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166-176,共11页SJTU Law Review

摘  要: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关 键 词:跟单信用证 提单质权 合法持有 留置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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