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的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冲突协调机制——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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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凤梅[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62-67,共6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MZ076)的阶段性成果;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资助

摘  要: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从总体上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两类。内部利益相关者为领办人与社员,外部利益相关者为村委会、公司、行业协会、被带动农户以及客户。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析得出,民族地区农民合作社存在政府与合作社、合作社领办人与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原因在于合作社发展过度依赖政府、合作社初始产权安排不当、合作社相关政策的落实缺乏保障措施、领办人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利益冲突解决及合作社发展两方面着手以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社 利益相关者 民族地区 冲突协调机制 芒市 

分 类 号:D41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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