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中第Ⅰ类经济性贬值的扣除问题》一文的几点异议——与王同律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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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洁琼[1] 胡波[1] 

机构地区:[1]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现代商业》2017年第24期155-157,共3页Modern Business

摘  要:本文从成本法评估中理论界公认的第Ⅰ类经济性贬值三个计算基数入手,通过对《重置成本法中第Ⅰ类经济性贬值的扣除问题》一文中利用这三个计算基数推导出其各自适用的前提条件和文章例题计算前面两种方法提出几点异议,详细分析该文中作者得出三个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适用前提条件的不合理原因,以及计算例题中关于第Ⅰ类经济性贬值计算基数前面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原因分析,并给出重置成本法中第Ⅰ类经济性贬值计算的完善建议,第Ⅰ类经济性贬值的计算基数统一为(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

关 键 词: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 实体性贬值 生产能力 

分 类 号:F273.4[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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