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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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晓雯[1] 

机构地区:[1]《中国审判》编辑部

出  处:《中国审判》2017年第20期66-66,共1页China Trial

摘  要:1995年11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以下简称“豫星调味品厂”,个体工商户)与闫垌村三组以该厂系村办企业名义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违章用地的检查及补办征地手续的申请》。郑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补办并下达批复,该厂其后所提交的相关申请表中经济性质栏填写了“个体”。1996年12月,郑州市政府给该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性质为划拨,面积12612.7平方米。后该厂于2005年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名义给闫垌村三组汇款33万余元被拒。

关 键 词:郑州市 调味品 市政府 行政处理 征地补偿安置费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局 定案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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