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恐怖融资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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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升[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7年第5期21-34,共14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恐怖融资是恐怖犯罪活动,尤其是重大恐怖犯罪活动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条件。为防控恐怖犯罪活动,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不少国家均要求或已经通过刑事立法严厉打击恐怖融资行为。不管是对恐怖活动资金的筹集、提供行为,还是对恐怖活动资金的反向洗钱行为,我国刑法均存在规制不足或疏漏的问题。为履行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时防控日趋严重的恐怖犯罪活动,我国应当通过设置"为恐怖活动筹集、提供资金罪"与"反向洗钱罪",将任何人或任何单位为恐怖活动筹集、提供资金的行为,以及掩饰、隐瞒资金的恐怖活动用途或为恐怖活动资金流通提供服务的反向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关 键 词:恐怖活动 恐怖融资 反向洗钱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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