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概念的演变及其法体系效应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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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学立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82-8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9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820015)

摘  要:抵押权概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即不动产与限定动产抵押权"阶段和"抵押权即不动产与不限定动产抵押权"阶段。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之王,其内涵与外延的演变必然引致担保物权法的体系效应:"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或者引致非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外存在,或者引致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特别立法;"抵押权即不动产与限定动产抵押权"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动产担保物权类型之间同类制度的重复、不一致甚或矛盾;"抵押权即不动产与不限定动产抵押权"则足可以将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如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吸收性消灭。抵押权概念演变的实质是可抵押动产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法体系效应的最终结局是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一元化立法模式选择。

关 键 词:抵押权 动产抵押 法体系效应 一元化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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