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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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尚连杰[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90-100,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FX055)

摘  要:针对合同撤销与履行利益赔偿可否并存,德国法上存在正反两说。对这一命题的证成,"双重效果"理论并非妥适的依据。应基于与解除合同的"相似性",在撤销合同的效果上作等同评价。针对恶意隐瞒标的物品质情形,基于两项缺陷的存在及请求权的相互影响,赔偿履行利益具有正当性。请求权基础应为合同法相关规范,谨防侵权法的渗入。在我国,评价重心并非合同存在与否,而是违约行为的发生。在规范层面,具有支持撤销合同之后赔偿履行利益的现实可能。裁判实务虽然尚未有所突破,但应对学理进行吸收借鉴。除了恶意欺诈之外,此命题可拓展适用于重大误解,但不适用于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关 键 词:合同撤销 履行利益 恶意欺诈 合同解除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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