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中心原则及其法律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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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士亚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海南金融》2017年第9期78-84,共7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股权众筹投资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信息占有和信息获取呈现不对等和不对称状态,股权众筹应以"投资者中心原则"作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逻辑主线,并给予投资者实质性的信息披露。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自洽性,须坚持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适度性和配比性的法律标准,树立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适度兼顾披露成本控制的立法理念,合理配置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内容,建立区分成熟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披露方式,并以过错推定规则救济投资者遭受的信息披露不实的损失。

关 键 词:股权众筹 信息披露 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保护 强制性披露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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