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实施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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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为青[1] 

机构地区:[1]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0期102-107,共6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问题研究"(12XFX01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通过实务考察,发现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变化不大,司法机关不愿意证人出庭作证,出庭证人的口头证言并不一定被采纳,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裁决说理不够。主要原因是新刑诉法没有否定关键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据能力,传统印证证明模式的深远影响,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转化为非法实物证据而更加难以排除,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不合理裁量不受追究,以及司法人员自身能力不足等。因此,为了使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明确关键证人的范围,把未到庭的证人限定为非关键证人;加强司法人员能力建设,让其习惯于证人出庭作证情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能力 关键证人 非法证据排除 出庭意愿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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