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挖掘隐私证据的可采性原则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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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华[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195-202,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文件的证据规则与管理法制建设研究"(16BFX033)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物理空间与数据空间对接后,个人行为和生活细节被数据化,这些海量的碎片化数据不涉及识别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依靠人力很难找出其潜在的相关性,而挖掘技术却能将这些毫无关联的元数据整合成隐私信息,让个人生活轨迹变得"透明"。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下,这些隐私证据遭遇不能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尴尬和理论尴尬。为了将隐私证据的危害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亟须研究大数据时代挖掘隐私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以期构建"网眼"熟人社会下的良性秩序与可容忍的隐私观,推动人类数字文明时代的法治进步。

关 键 词:大数据 隐私证据 证据排除 熟人社会 网络社会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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