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物业信用档案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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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7年第10期7-7,共1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主任于守贤做客“网络在线问政”,就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交流。据悉,按照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月交纳,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于守贤还表示,青岛市目前正继续完善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体系,以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 键 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信用档案管理体系 物业费 物业服务费用 资金管理 物业管理 物业企业 信息公开 

分 类 号:F299.233.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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