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失与完善:大学章程中内部监察权问题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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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娜[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纪委办,监察处,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72-77,共6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摘  要:高校内部治理的依据是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配的制度设计。从应然性上看,内部监察是高校办学过程中政令畅通的基本保证、廉政建设的基本抓手和治理效能水平提升的监控器,大学章程的基本架构里需要有检察权的存在,但现已通过实施的大学章程来看,普遍存在内部监察权设计缺失的问题,造成章程中的监督体系不完善,严重影响内部监察作用的发挥。设计缺失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需要提高对高校内部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高校内部监察的法律依据,完善大学章程中的内部监察职权设计,保障内部监察的职权行使,以促进高校内部治理制度建设。

关 键 词:大学章程 内部监察权 设计缺失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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