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司法审查——林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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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7年第5期47-50,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弃车逃逸”行为虽然是严重违法行为,但并不当然导致商业三者险的免予赔偿。对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中,应当重视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人是否履行提示义务进行审查:从外在感官上的显著性、时间节点上的先行性、实际履行上的主动性等方面来具体把握对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审查。

关 键 词:司法审查 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人 财产保险 义务 纠纷案 机动车 公司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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