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领取生活费的经济补偿标准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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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当代工人》2017年第18期30-30,共1页

摘  要:个案急呈 申请人范某系某造纸厂职工,因单位原因放假在家。2014年年末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单位向范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是以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标准来计算。范某对此有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单位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以范某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生活费)标准来计算的,符合法律规定。范某无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标准 生活费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法》 合同期满 法律规定 造纸厂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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